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9执8140号
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宣教科科长。
被申请人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自愿申请停止执行,属于对其实体权利的处置,对其撤销申请应裁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吴环罚决字2015/236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