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11民初6397号
原告:***,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原告:***,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原告:***,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原告:***,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计2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