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3626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市建宏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富江南路**内**房/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建宏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2021年5月19日,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睿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高 纯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