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02民初3201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838322126H,住所地在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10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峰,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夜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MA222DKX6A,住所地在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青年中路158号总部大厦20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与被告南通夜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宣传推广费用62375元,以及该款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南通联通校园业务线上宣传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新媒体渠道(直播、短视频、图文营销)等方式对联通电话卡进行销售推广。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预付了宣传推广费62500元。后经核算,合作期限内被告实际有效销售数量为5张,可获得的推广费用为125元。原告据此要求被告退还未达标部分的推广费用,但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讼。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南通联通校园业务线上宣传合同、付款电子回执、聊天记录、订单明细及淘宝订单各一组。经审核,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0年9月1日签订一份南通联通校园业务线上宣传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新媒体渠道(直播、短视频、图文营销)等方式对联通电话卡进行销售推广;原告方联系人为***,被告方联系人为***;双方协商确认在指定的推广链接进行推广,原告在被告推广前的3个工作日需书面通知被告指定推广链接、确认推广的区域及目标。被告超出指定的推广链接、推广区域及推广目标的部分,原告有权对超出指定的推广约定部分不予结算;合同生效时间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两个自然月;被告承诺2个自然月内按照用户预支付50元话费模式推广销售并激活5000张以上的电话卡,被告推广业务渠道只能按约定额度开展业务;结算标准为有效销售激活充值5000张(含5000张),结算单价25元/***推广费:预估合同总宣传推广费共计125000元,实际宣传服务费按照合同期内被告实际有效销售结算;原告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被告预支付总宣传推广费的50%即人民币62500元;原告于被告完成既定推广数量50%的15个工作日之内,即完成2500张电话卡的推广,预支付剩余总宣传推广费的50%即人民币62500元;合同期到期后,双方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如被告未达成合作销售任务,被告需在对账完成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退回未达标部分的预付宣传推广费。
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被告汇付62500元。
2020年11月2日,原告方***与被告方***(微信号×××)进行微信沟通,***发送一份“校园订单赠费明细(10月31日)”,并称“**,前期线上共下单6户用户,其中5户激活,1户联系多次后始终未激活。涉及你们的佣金部分是125元。前期我们公司共打款62500元,扣减佣金部分剩余现金打款至我们公司……”“然后125元部分,需要你们开票给我们,我们核销。因为合同到期了,财务催得比较紧,麻烦尽快打款”。同日,***也上述微信内容发送给了被告方***(微信号×××)。***回复“收到,已跟领导反馈”。***回复“嗯嗯,我也发他一份了,辛苦啦”。
另查明,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原告的淘宝店铺“南通联通官方旗舰店”指定的链接共有6张电话卡销售订单,其中有1**能激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南通联通校园业务线上宣传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己方义务。协议约定被告需在合同期限内推广销售并激活5000张以上的电话卡,现协议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未能按约履行全部推广销售服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返还相应费用并偿付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因被告推广销售并激活的电话卡只有5张,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宣传推广费用623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根据协议约定“被告需在对账完成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退回未达标部分的预付宣传推广费”,双方对账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故原告主张自2020年1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亦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通夜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宣传推广费用62375元,并偿付该款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计679元,由被告南通夜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