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南通夜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33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838322126H,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通夜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MA222DKX6A,住所地在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与南通夜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02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南通夜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宣传推广费用62375元,并偿付该款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计679元,由南通夜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因南通夜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7月22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信息。 2.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 3.10月8日,拨打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电话“138*××××5”,其表示人在浙江,目前没有履行能力。 4.11月5日,在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青年中路158号总部大厦2002室寻找被执行人,物业人员告知该公司早已搬离。 5.11月30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表示暂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12月1日,再次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12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追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袁 里 书 记 员 罗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