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执7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P73BY6Y,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618259421,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与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02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通信服务费81620.46元,以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其中,以73034.5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585.8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返还位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东路9号***3号楼二楼原南通车置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机房内的华为OSN500板卡一块;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1元,由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月17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A×××××的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存款、不动产等信息。
2.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及廉政监督卡(收件人拒收)。
3.3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苏A×××××的车辆(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两年)。
4.3月11日,拨打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联系电话,责令其履行义务,其表示公司已在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破产重整。
5.3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代理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3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华为OSN500板卡已被申请执行人拿走,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分别受理申请人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192破18号民事裁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已申请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鉴于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所享有的案涉未清偿债权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止破产,申请执行人可对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钱 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