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智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昆明华龙智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03民初5463号 原告:曾某,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天保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昆明华龙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曾某与被告昆明华龙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曾某、昆明华龙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5月28日至2025年3月3日未足额支付延时加班差额49140元。(78*1.5*20*21=4914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440元。(3*3*160=144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当日,曾某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未足额支付延时加班费用19278元(计算方式为:2000/167=12元/小时,已支付加班费时长1200/12/1.5=67未足额支付加班时长360-167-75-67=51,未足额支付加班费51*1.5*12=918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原被告的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昆明市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于2025年3月7日作出(2025)盘劳人仲字第308号裁决书。裁决书中裁定:一、被申请人昆明华龙某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曾某2023年5月26日至2025年1月15日期间克扣的工资人民币810元。二、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对此裁决,原告认为不符合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原告于2023年5月28日入职昆明华龙某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消防监控岗,工作地点是长水国际机场报关报检楼消防监控室。双方约定工资构成:基本工资2000元+固定绩效1000元+固定加班工资1200元+各类补贴300元=4500元,原告提起仲裁申请前的平均工资为4779元。加班费计算标准:加班费计算基数:20元/小时。计算方法:基本工资2000元+固定绩效1000元+各类补贴300元=3300/167=20元/小时;未支付加班时间=月工作时长-综合工时制月工作时长-已支付加班费-允许休息时间=360-167-40-75=78小时应支付未足额支付加班费78*1.5*20*21=491400元。自入职2023年5月28日至2025年3月3日应有年假天数8天,已休5天余3天,应付未休年假工资为3*3*160=1440元。 昆明华龙某有限公司答辩称:首先原告方在仲裁阶段第一项的诉讼请求的时间节点是2025年1月15日,在诉讼一审阶段,他主张超过了仲裁范围以外的,也就是2025年1月15日至3月3日,对于超过仲裁的仲裁请求时间范围以外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是应当另案处理,不属于诉讼的审理范围。第二,原告方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并不存在延时加班以及加班的情况,被告也没有拖欠过原告加班工资。第三,被告方已经安排原告进行了年休假六天,时间为2025年的2月17日至2025年的2月22日,对于已休年休假六天,在仲裁阶段也进行过确认,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其他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将结合实际情况及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陈述于下文中综合评判。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告于2023年5月28日入职被告昆明华龙某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自2023年5月29日至2024年5月31日及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工作时间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地点位于昆明市长水国际机场消防控制室。被告为原告缴纳过相关社会保险。原告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2000元,岗绩工资1000元,岗位延时加班工资1200元合计4200元/月。2025年2月17日至2025年2月21日期间,原告处于休年休假状态。 2025年1月23日,曾某作为申请人,以昆明华龙某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昆明市盘龙区某申请劳动仲裁。曾某提出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26日至2025年1月15日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延时加班工资82620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26日至2025年1月1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800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26日至2025年1月15日期间克扣的工资810元。昆明市盘龙区某于2025年3月7日作出(2025)盘劳人仲字第3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昆明华龙某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曾某2023年5月26日至2025年1月15日期间克扣的工资人民币810元。二、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被告昆明华龙某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2023年5月26日至2025年1月15日期间克扣的工资人民币810元。现曾某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并主张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本院依法作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延时加班工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考勤统计表》证明其加班情况;被告经质证认为,《考勤统计表》仅用于记录出勤时长、并非工作时间。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已签字认可《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本岗位在机场消防控制室,具有一定特殊性,每2名人员作为一个班组交替在消防控制室驻场24小时,驻场24小时后,次日上班(休息24小时)。下午18:00-次日早上9:00为休息及睡眠时间,该时间段并非工作时间,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原告工作岗位为消防监控室值班人员,上班时间同时配备两名人员值班,且值班室并配备了休息设施,原告值班与休息在同一地点,《考勤统计表》中记载的打卡时长,无法有效证明及区分8小时以外的打卡时间属于延时加班。另,原、被告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已明确原告的工资报酬包含岗位工资、岗位延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及各类补贴等,原告工资结构也可以佐证每月工资已包含岗位延时加班工资1200元事实。据此,原告要求支付2023年5月26日至2025年1月15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问题。本院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本案中已查明,原告已缴社保57个月,则原告主张其在被告处工作2023年的5月28日至2025年3月3日期间应享受8天带薪年休假的观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现查明,原告已享受2025年2月17到2025年2月21日共计5天年休假,本院据此支持被告昆明华龙某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4200÷21.75×3×2=1158.62元。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昆明华龙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曾某2023年的5月28日至2025年3月3日期间未休年休假3天的工资报酬1158.62元; 二、驳回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秦某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秦某法官:XXX)。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