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祥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祥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6民初153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祥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市紫薇大道中段268-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祥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计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