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2民初898号
原告:***,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安贞医院科技处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9月29日出生,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通集团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订购(5G网络加油包19元5GB首月优惠版)时间为2022年11月4日7:05使用规则,使用流量优先级为:如4G不限量套餐优先级为4G网络主套餐,使用优先级大于19元5G网络5GB流量加油包首月优惠版。2.被告(5G网络加油包19元5GB首月优惠版)业务协议违约,应按照十倍赔偿原告,共计13680元。3.被告造成原告4G网络安全及5G网络安全优先级协议问题,及人身物质性使用流量权益损失问题,应赔偿精神损失费,共计12312元。4.要求对中国联通进行5天-7天全国各省分公司及中国联通营业厅停业整顿,加强5G网络安全协议优先级学习,并给予1万元以上20万以下处罚,被告并公开赔礼道歉。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22年11月4日7:05分在中国联通APP,手机号:155XXXX****,订购5G网络加油包19元5GB首月优惠版。手机号:155XXXX****,主套餐为沃派4G网络不限量套餐(详情见沃派29元4G网络不限量套餐协议)5G加油包变更生效时间2022年11月4日7:05。5G加油包变更失效时间2029年12月31日23:59:59。中国联通流量包协议说明,详情见原订购5G网络加油包19元5GB首月优惠版协议。首先,中国联通未经***本人同意,2022年11月4日擅自更改(5G网络加油包19元5GB首月优惠版)产品使用说明中第五项优先级规则,目前5G网络流量包优先级>4G网络主套餐。其次,中国联通未经用户同意,在2022年11月5日擅自删除(5G网络加油包19元5GB首月优惠版)产品使用说明中第五项流量优先级规则。基于上述事由,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联通集团公司提出认为原告***起诉主体有误,负责消费者的电信服务的主体应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联通集团公司与***之间并不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请求驳回***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提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综合业务受理单显示,就案涉155XXXXXXXX号码提供电信服务的主体并非联通集团公司;因联通集团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别为独立法人,故原告***起诉主体有误,本院驳回***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