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1民初1683号 原告:仉寓,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 法人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街道。 负责人:***,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仉寓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仉寓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仉寓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仉寓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仉寓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