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1民初1683号
原告:仉寓,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
法人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街道。
负责人:***,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仉寓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仉寓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仉寓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仉寓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仉寓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