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027民初704号
原告:***,男,199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凌云县分公司,公司地址:广西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苑小区16号。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凌云县分公司物件坠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