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4民1535号
原告: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泗城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AXNL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泗城八里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06654560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7元,由原告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