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雅玛西岸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3民初9720号 原告:沈阳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包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原告沈阳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于2025年11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