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弘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3)鲁0112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友爱东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7482194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弘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工业北路39号沿街商业楼的西半部二层205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F14U54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沈阳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弘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6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限济南弘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沈阳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855832.39元;二、限济南弘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沈阳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96671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以2897775.9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以4855832.39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沈阳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济南弘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23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司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157777.65元(含执行费52924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62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3)鲁0112执265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