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沈阳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3民初2149号 原告:王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沈阳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沈阳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劳务款72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559.89元(利息以7200元为本金从2021年1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29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因维权产生的法律咨询费用暂计168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的起算点为2021年11月20日。 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份被告王某某通过工地工友介绍找到原告,双方口头约定原告主要工作是穿线安装灯具等工作,劳务费按日结算350元/天,地点在沈阳市沈北新区棋盘山附近某中学内,经协商双方对此认可,自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8月4日,原告劳务费共计为13400元,2021年11月19日被告王某某通知原告到被告二处领钱,原告领取劳务费7000元,至今剩余7200元劳务费。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搪塞,余款至今未还。原告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沈阳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负责沈阳万科中旅万科城WG地块学校装修的,装修活分包给了沈阳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公司又把工程水电部分分包给了王某1。原告王某是在王某1负责的沈阳万科中旅万科城WG地块学校做穿线安装灯具等工作,并且由王某1签署的沈阳万科中旅万科城WG地块学校装修水电班组结算承诺函中,载明其为沈阳万科中旅万科城WG地块学校装修水电班组施工人员结算工程费用,如有剩余未支付工资,由装修水电施工班组承包人王某1及现场负责人王某某全权承担,并承担全部责任及法律责任,承诺人处由王某1签字并按了手印。王某某是给王某1管理现场的,由王某1给付其工资。因此王某1系本案劳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方。经本院向原告王某释明,要求追加王某1作为本案被告,承担付款责任,但原告予以拒绝,称不认识王某1,不追加。现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沈阳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支付其劳务费,属于起诉主体不适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