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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财保5820号 申请人:宜兴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 申请人宜兴市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某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4万元,并由江苏某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某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宜兴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