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5民初5822号
原告:四川某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某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邻水县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邻水县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川某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某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某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某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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