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0民初3841号
原告:太和县瑞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MT0068Q),住所地太和县太亳路东侧永兴苑1号楼101-102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5258X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太和县瑞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太和县瑞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太和县瑞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和县瑞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和县瑞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梁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