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0民初3557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1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老左营村七区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信息依原告起诉状列明)
原告***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梁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