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0民初3557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1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老左营村七区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信息依原告起诉状列明) 原告***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梁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