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0民初3073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福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661042523),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工业园区内滨城工业园办公楼二层A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5258X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福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天津市福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天津市福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福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市福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