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08民初193号
原告:***,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孟津区城关镇杨庄村十组,身份证号码:4103221973********。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卞楼村刘庄村民组23号,身份证号码:4115031990********。
被告:天津盛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70-1-3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天津盛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