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真正建筑装置品制造有限公司、济南中轩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济民五终字第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真正建筑装置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中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真正建筑装置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正公司)、济南中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商园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信达公司是否按照其与中轩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履行了全部的监理义务。2010年7月1日,中轩公司与信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轩公司委托信达公司监理山东省人防905装修工程;2011年12月21日,信达公司、中轩公司、真正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确认中轩公司欠信达公司20万元监理费由真正公司结算后代为支付;2012年1月2日,真正公司与中轩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自2012年1月5日开工,于2012年11月5日竣工。至今该装饰装修工程尚未竣工交付。从签订合同及施工的时间来看,在涉案装饰工程未开始施工之前,便出现尚欠监理费的问题,不符合逻辑。信达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2011年7月21日工程移交单是指山东省905工程指挥机关办公用房,而本案的装饰装修工程是指山东省905工程指挥成员用房的装饰装修工程。也就是说涉案的装饰装修工程与山东省905工程指挥机关办公用房并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存在上述诸多疑点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仅依据山东省905工程指挥机关办公用房工程移交单及三方协议便确认信达公司履行完监理义务,判决真正公司支付信达公司20万元监理费,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商园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