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宇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宇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民申44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青岛宇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原青岛科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紫金山117-1号15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宇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2014)黄民初字第31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原审判决已于2015年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故对于其再审申请,本院不再予以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