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302民初217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9日,无业,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安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宝晶里新华东路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昌市金川区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政府统办二号楼。
负责人:***,局长。
原告***诉被告甘肃安昌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市金川区林业和草原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全额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