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安昌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302民初217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9日,无业,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安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宝晶里新华东路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昌市金川区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政府统办二号楼。 负责人:***,局长。 原告***诉被告甘肃安昌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市金川区林业和草原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全额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