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昌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金昌市百富源微利购物城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安昌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市第一中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甘0302民初2167号
原告:金昌市百富源微利购物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北京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720255108J。
法定代表人:马铭,总经理。
被告:甘肃安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宝晶里新华东路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325337553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昌市第一中学,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0300438260229T。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实验基地建设项目负责人。
原告金昌市百富源微利购物城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安昌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市第一中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97330元;2.货物损失93000元;3.停业损失220000元。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甘肃安昌建设有限公司赔偿砸坏的财产损失,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4日,二被告将原告金昌市百富源微利购物城有限公司商场内的水、网线、电话线全部切断,使得原告无法正常营业。2019年2月23日下午4时左右,二被告用重型挖掘机将原告办公室房顶、后墙捣毁,致使原告商场部分物品损毁。后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甘肃省安昌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原告金昌市百富源微利购物城有限公司财产损失、鉴定费共计50000元。于2020年6月7日前给付28727元(包括诉讼费3727元),剩余25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金昌市第一中学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7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甘肃省安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魏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