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12100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告:庆阳新胜油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育才东路与***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259550088X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庆阳新胜油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庆阳新胜油气有限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