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欣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32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新合村。
法定代表人:权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明雪,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了(2020)苏0505民初3269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现申请人苏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申请人苏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60×××9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师永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