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初字第161号
原告天津市鑫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福莱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鑫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福莱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鑫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鑫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3元,减半收取15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