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4479号
原告:***,女,198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波、马晗(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福莱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福莱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曹利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