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福莱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福莱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4479号

原告:***,女,198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波、马晗(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福莱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福莱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曹利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