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503民初2524号
原告:***,男,1965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路。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经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已先行立案,案号为(2023)皖1503民初2406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应将本案并入前一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皖1503民初240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