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民初4870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路电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568087470。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兴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宣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30090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与被告宣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在开庭前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