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民初381号
原告:***,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解放路。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