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与天水市天池中绿饮品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麦积区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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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民终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水市天池中绿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麦积区分公司。
负责人:**。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水市天池中绿饮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麦积区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8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虓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孟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