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民初3979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泰山东路。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解放路D-46-23。 负责人:黄吉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