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21民初770号
原告:***,女,1962年6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水市秦州区解放路D-46-23。
负责人:黄吉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计42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