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

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福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闽0111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国道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21436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融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桂湖地区管委会办公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72988333C。 法定代表人空缺,被涤除。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福建融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闽0111民初575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另案执行的案号为(2024)闽0111执恢1214号的被执行人与本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便于执行,可将本案并入案号为(2024)闽0111执恢1214号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闽0111执恢1214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