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闽0982执8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国道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214369。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福鼎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山镇寒碧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7845484X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福鼎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102036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以(2021)闽0982执572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福鼎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鼎市××镇××村后塘{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鼎国用(2010)第0××8号},该土地上的房产因未完成竣工验收,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提取了福鼎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出让金15200000元,因被执行人福鼎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已移送破产审查,暂不能处置。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以(2021)闽0982执572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闽J9××××、闽J8××××、闽JG××××、闽J9××××、闽JM××××号小型汽车,但未实际扣押。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福鼎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也未能提供福鼎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