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

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闽0902执87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国道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21436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东侨经济开发区金港名都C区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31859484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902民初4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15518.7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21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采取高限制消费措施。但因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均为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无处置权,且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已有另案债权人提出执转破申请,正在上级法院审查过程中。综上,本案符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未提出致所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控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控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