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青与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102执1391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秦楼街道海曲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16)第18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欠款34339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找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1102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