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鑫泰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05民初2972号 原告: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鑫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鑫泰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16年10月26日,原告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潍坊鑫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3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