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704执1389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日照市**港区秦楼街道海曲**路**号海曲国际**座**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凯润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住所地:山**省潍坊市坊子区潍胶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凯润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凯润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