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乐天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91财保282号 申请人: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海曲东路58号海曲国际A座5单元803-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968801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市乐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重庆路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KLMJ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乐天食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市乐天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5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日照市乐天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5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