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乐天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91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海曲东路58号海曲国际A座5单元803-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96880123。
法定代表人:王纪善,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乐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开发区重庆路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KLMJ5P。
法定代表人:李海阳,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乐天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2020年8月15日前被执行人日照市乐天食品有限公司支付30万元,12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二、2021年8月15日前执行人日照市乐天食品有限公司支付30万元,剩余款项及利息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支付;三、执行费14848元由被执行人日照市乐天食品有限公司承担;4、如日照市乐天食品有限公司任意一期到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继续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191执3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 坚
审判员 刘练常
审判员 刘泽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