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与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179号

原告: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正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MA3NGM019K。

法定代表人:胡凤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淑,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青,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海曲东路**海曲国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06996880123。

法定代表人:王纪善,执行董事。

第三人:黄跃才,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日照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黄跃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国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魏萍

书记员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