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江民二初字第1142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杭州市西湖区飞旺木材经营部业主,身份证号码为:339005198410018792,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大同三村大同坞居民组22号。

委托代理人***,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中山东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承,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中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中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54639元,于2008年9月11日前支付人民币150000元;余款人民币204639元于2008年10月20日前支付。

二、若被告浙江中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应另行补偿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包括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820元,合计人民币6839元由被告浙江中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已于2008年9月11日签字生效。

 

                 审 判 员 潘水良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张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