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余杭区人民法院 稿纸
签发: 核稿:
月 日 月 日
文别: 拟稿:
裁定书
11 月4日
案号:(2009)杭余商初字第4406号 共8份
标题: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金荣富,男,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邱山大街32组邱山小区9幢2单元4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5701040016。
委托代理人:沈炳松,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中山东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蒋旭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荣富诉被告浙江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荣富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荣富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荣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271.50元,由原告金荣富负担。
代理审判员 成文娟
二00九年十一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廖建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