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民抗字第2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浙江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顾四流。

申诉人浙江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顾四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10)浙绍商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江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浙民申字第1179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浙江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2月6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2013)浙检民行抗字第98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