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82执74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雨田路4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0民终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安徽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8602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地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切实有效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将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