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武汉市进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4号安顺星苑8栋3单元10层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市进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