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06民初15786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融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进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4号安顺星苑8栋3单元10层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进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变更减少诉讼请求;同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进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